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9日讯 近日,城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发生在农贸市场商饭之间纠纷案。
本案原告与被告在农贸市场的临近摊位摆摊卖货,两人日常经营范围存在重叠,久而久之因为竞争关系而交恶。事发当日,一名顾客先后到两个摊位询价,被告因该顾客最后在原告处购买货物,认为原告抢夺其客源,双方发生争吵和冲突,原告面部受伤。事发后被告经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并在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费用。
承办法官在核查双方证据时发现,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住院费用中多包含其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拒绝沟通和协商。面对这种情况,本着彻底解决双方纠纷的想法,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经释法明理、耐心沟通,原告认识到其主张过高、自身亦存在过错,被告了解到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必然由其承担,最终被告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竞争应当公平有序,恶性竞争并不能实现良性发展的经营预期,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同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避免矛盾升级引发新的争议,从而影响到正常经营,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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