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8日讯 疏散通道是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撤离的关键路径,其畅通无阻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今年9月,青岛莱西市应急局在对青岛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南侧一处安全出口上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保持安全通道、疏散通道畅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而占用、锁闭、封堵、封堵疏散通道正是安全生产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全国各地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中,80%以上是由于疏散通道占用、锁闭、封堵引起的。因此,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立法本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提高处罚额度同时,提高了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履职尽责的要求,本案中,莱西市应急局在对该公司立案处罚同时,一并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0条第2档次,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伍仟元的罚款。(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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