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28日讯 城阳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主要案情】
原告孙某诉被告季某、被告王某、第三人青岛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刚刚大学毕业的孙某于2022年入职于青岛某公司,在职期间勤恳敬业,青岛某公司起初向孙某按时发放工资,但后来因经营不善逐渐拖欠工资,直至最后不再发放工资,孙某无奈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起诉后法院判决青岛某公司支付孙某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青岛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孙某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青岛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按照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7月,孙某以青岛某公司的股东季某、王某为被告要求其各自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青岛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纪展尚了解到孙某刚刚大学毕业来到青岛工作,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欠付的工资对其来说至关重要。法官同时了解到股东季某、王某个人的经济条件较好,两人均有100万元的股金未实缴出资到位,于是办案法官将季某、王某传唤至法院,两人一开始态度比较傲慢,认为这是公司的债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与股东个人无关,股东无需承担责任,且两人的认缴期限均未届满。面对这种情况,法官耐心细致地向两人释明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虽然公司为独立法人,但作为股东具有出资的义务,现在公司无力承担到期债务,股东应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出资义务,这就属于新《公司法》规定的加速到期的情形。在两股东了解到上述法律规定后,法官促成原被告“面对面”调解,双方敞开心扉、畅所欲言,最终两股东同意替公司付清所欠的孙某的工资,双方达成了调解,两股东及时履行调解所约定的义务,毕业大学生孙某也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
【法官说法】
近年来,法院执行中经常因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最后终本,面对可能出现的“穷庙富和尚”现象,新《公司法》的修改,将股东加速到期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进行了明确,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公司无力承担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即使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届满也应该加速到期,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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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