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5日讯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在8月15日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
本报从中选取6个典型案例,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保护对象涵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展现司法审判机关开展跨区域司法协作,对辖区内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进行源头、链条治理。同时,呼吁市民朋友,“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要从自身做起,关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树立环保意识,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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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花卉市场贩卖金毛狗蕨获刑
2021年10月4日、12月9日,王某、刘某从曾某处购入金毛狗蕨11株,在青岛市崂山区某花卉市场对外出售牟利。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处查获未出售的金毛狗蕨6株;在曾某处查获未出售的福建观音莲座蕨28株、德保苏铁15株、金毛狗蕨66株。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德保苏铁、金毛狗蕨、观音莲座蕨均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王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不等,并处罚金。
曾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用111535.40元;王某、刘某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用4945.30元。
珍稀的野生植物是自然与人类历史文化的宝贵遗产,其携带的遗传资源是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的核心战略资源。近年来青岛市查获、审理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涉案植物大多通过花卉交易市场流转,本案依法对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加大对危害国家重点植物犯罪行为源头打击、链条打击力度,彰显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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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薮猫,买卖双方均获刑
2019年8月,王某通过网络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从赵某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薮猫一只,该薮猫系赵某从俄罗斯购买后托运回国后卖给王某。薮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附录II。法院另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王某和赵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二人判处拘役及罚金。本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赵某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寄养费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薮猫在我国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王某、赵某虽不是薮猫的直接猎捕者,但其实施非法收购出售薮猫的行为为猎捕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判决王某、赵某连带赔偿涉案薮猫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寄养费共计19781.24元。
薮猫系外来物种,主要栖息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以鼠类、鸟类、鱼类、蛙类以及蝗虫等为食,对于调控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法院协调相关部门对查获的薮猫进行救助,而非放归自然,杜绝了外来生物对我国生态系统的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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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苏铁获刑
2021年8月至9月,丁某先后从曾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处收购8棵苏铁在其经营的潍坊市奎文区某花卉市场店内销售。丁某在明知苏铁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非法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3棵,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00元。2022年8月1日,侦查机关从丁某处扣押苏铁1棵。2022年8月5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苏铁为苏铁科苏铁属叉叶苏铁,苏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中的一级保护植物。案发后,丁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收购、出售苏铁的事实;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处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苏铁是现存最古老的种子植物,被誉为植物界的大熊猫,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修复赔偿义务,对涉案苏铁进行救护安置和后期养育,是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对保护珍贵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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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百灵鸟获刑,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
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蒙古百灵鸟共计8只,韩某某购买其中3只并造成死亡。经认定,蒙古百灵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共计4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250元;孙某某、韩某某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5000元。经专家评估,每只百灵鸟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1050元。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蒙古百灵每只基准价值为1000元。野生鸟类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对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韩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250元;孙某某、韩某某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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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玳瑁、绿海龟标本获刑
2017年至2018年,陈某某通过微信交易、物流发货的方式出售给王某某(已死亡)19只玳瑁标本、11只绿海龟标本,王某某给陈某某转账10.35万元。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19只玳瑁为龟鳖目海龟科玳瑁标本、11只绿海龟为龟鳖目海龟科绿海龟标本。2022年6月27日,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该19只玳瑁标本、11只绿海龟标本均为幼体。经临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玳瑁幼体标本每只6000元,绿海龟幼体标本每只4800元。涉案价值共计16.68万元。案发时,玳瑁和绿海龟均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对保护珍贵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临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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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收购绿鬣蜥蜴获刑
2019年4月7日,崔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出售信息,鞠某某与崔某联系后,由崔某以1000元钱的价格,向鞠某某出售绿鬣蜥蜴1只。2019年10月10日,崔某以1100元的价格再次向鞠某某出售绿鬣蜥蜴一只。后鞠某某将购买的2只绿鬣蜥蜴饲养于其位于高密市的家中,案发后绿鬣蜥蜴被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救助。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只绿鬣蜥蜴均为美洲鬣蜥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I,现存数量稀少。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鞠某某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崔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