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效能叠加,莱西发布“民告官”案件白皮书

来源: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更新时间:2024-08-05 16:25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2日讯 莱西市8月2日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2023年莱西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莱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炳良,莱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单松源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机关30余人参会。

莱西市行政审判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聚焦服务大局,护航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制定《莱西市人民法院关于为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设立青岛市首家城市更新巡回审判工作站,妥善办理涉违建治理、旧城旧村改造等行政案件192件;法官一线普法,覆盖企业128个、农户1969户。城市更新巡回审判工作站获评莱西“首批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攻坚克难先进集体”。

深化府院联动,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效能叠加。与市司法局会签《莱西市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常态化开展普法讲座及案件研讨交流会30余次,为行政机关解答法律问题90余件。组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旁听重点领域典型案例庭审105次,将出庭应诉工作与旁听庭审有机结合,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应诉能力。

延伸审判职能,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从严审查“牟利性打假”“食品添加剂超标”等行政案件,守护消费者权益和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妥善化解涉企行政纠纷,审结全省首例适用新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规定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轻罚”“免罚”,在法律框架内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空间。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4年典型案例》和青岛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坚持能动司法,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依托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畅通化解纠纷非诉渠道。坚持问题导向,对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形成调研文章、典型案例36篇。对征收拆迁、行政处罚领域存在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6件。

莱西市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近三年,莱西市的整体执法水平与环境稳中向好。2021年-2023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037件(含2020年旧存21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467件;非诉审查案件545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25件。行政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收案数量逐年增多。2021年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96件,同比增长12.98%;2022年新收各类行政案件335件,同比增长13.17%;2023年新收各类行政案件351件,同比增长4.8%。以上数据表明,更多当事人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愿意选择诉讼途径理性维权,法治氛围日渐浓厚。

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从近三年行政案件所涉行政行为分析,行政争议主要集中在公安管理、征收拆迁、城建拆违、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公安管理类行政案件108件,土地征收与补偿类行政案件132件,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87件,土地资源类案件34件,城建拆除类行政案件18件,其他领域行政管理类案件30件。

和解率显著提高。近三年,莱西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努力推动建立党委统筹、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解行政争议新格局,坚持纠纷解决关口前移,通过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及法院司法审查相结合模式,行政诉讼案件调、撤率明显上升,由15.75%提高至42.82%,上涨了27个百分点。

推进依法行政和应诉工作的几点建议——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用,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小过重罚”等突出问题,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贯彻落实新行政复议法,强化复议主渠道作用。聚焦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准确把握新行政复议法扩大受案范围和前置范围的规定,增强行政复议分流行政争议和监督依法行政的效能。对于行政行为确实违法的,应及时启动自我纠错程序,积极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切实增强群众对行政复议的知晓性和信任度,引导人民群众首选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

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在出庭前,与执法部门、执法办案人要做好沟通对接工作,加强庭前分析研判;在庭审时,执法办案人员与专业律师互为补充,密切配合;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发挥作用,既解法结也解心结,不断凸显“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凝聚法治政府建设合力,促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充分发挥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引导群众通过合理方式解决利益诉求;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着力点,在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环节,实现行政争议就地化解、源头化解。对疑难复杂、矛盾尖锐的行政争议案件,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多方联动化解机制,打造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莱西样本”。

莱西市2021年-2023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选撷——

(一)某包装有限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包装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车间内有在用叉车一辆,不能提供叉车检验、登记手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某包装公司进行整改。之后,某包装公司对涉案旧叉车做报废处理并购置了新的叉车,同时向该局提交了新购置叉车的检验、登记等手续。2021年12月17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包装公司处罚款3万元。某包装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某包装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规定明确了有条件的“首违不罚”,即对于违法者,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某包装公司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包装公司系初次违法、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以及某包装公司在自用该叉车过程中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事实予以确认,且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之后,某包装公司也及时将涉案叉车进行报废处理,又购置了新的、经登记检验合格的叉车并申请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消除了涉案叉车的安全隐患,符合对先前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的情形。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行为虽无不当之处,但未充分衡量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的处罚有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也不符合“首违不罚”的规定。莱西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纠正、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处罚的目的并不在于罚款本身,而是通过惩戒性的措施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尽量采用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做到不仅让执法有力度,也更有温度。本案是山东省首例适用新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规定作出的判决案件,对纠正行政机关机械执法、以罚代管行为具有指导意义,对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助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司法保障作用。

(二)曲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青岛某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

曲某系青岛某有限公司经理赵某的司机。2021年10月25日6时30分许,曲某受赵某的指派驾车从单位租住的公寓出发接赵某至胶东国际机场乘坐航班出差。在前往停车点时,不慎崴伤右腿。青岛某有限公司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曲某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曲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认为,青岛某有限公司租用的公寓兼具居住和办公功能,从曲某接到赵某的工作指令时起,该公寓即应视为曲某的工作场所;而作为司机,曲某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驾驶的汽车亦应认定为其工作场所。因此,曲某从该公寓到停车点过程中受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的“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情形,依法应予以认定工伤。莱西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认定。

【典型意义】

随着商住两用公寓的出现,用人单位租用公寓作为办公场所屡见不鲜。本案的焦点在于青岛某有限公司租用的公寓能否认定为曲某的工作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从曲某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的特殊性考虑,结合其工作原因,对工作场所作出的合理延伸解释,作出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判决结果,既维护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工伤认定部门履职担当的意识,也为今后同类工伤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

(三)青岛某物业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5日,青岛某物业公司中标某医院的管理服务外包项目,安排王某凤至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2020年11月6日,王某凤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某市人社局根据王某凤的申请认定王某凤所受之伤为工伤。青岛某物业公司不服,以其“已将服务转包至青岛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王某凤工资由青岛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放,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应为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所在用工单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某医院考勤记录和结算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青岛某物业公司为王某凤的实际用工单位。青岛某物业公司主张王某凤与青岛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青岛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青岛某物业公司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通常而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对中标项目层层转包,并与劳动者签署各种文书,混淆实际用工关系,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本案中,虽为工伤确认关系,但涉及工伤赔偿争议,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下,如何正确认定用人单位直接影响受伤职工赔偿权益。法院通过对劳动关系的审查,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认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进而明确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劳而有得、劳而有获,劳而无忧。

(四)邴某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邴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本村占用基本农田建钢构大棚,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违法占地。某市自然资源局经调查,于2021年9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邴某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对其处以罚款。邴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邴某某未办理任何审批及备案手续,占用基本农田建钢构大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邴某某诉讼请求。后邴某某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做出以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本案中,邴某某在基本农田上建造钢构大棚,属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莱西法院通过审判维护和支持土地管理机关严格执法,对乱占耕地行为形成强大震慑。(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谭美娜)

责任编辑:杨小萌

(作者: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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