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着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胶州市首次召开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联合新闻发布会

    更新时间:2024-07-07 19:56  

75上午,胶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胶州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介绍胶州市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工作相关情况,助推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会上,发布了《胶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复议白皮书》,胶州市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胶州行政案件收案连续两年下降

2023年,胶州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审判职能,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创新“12345”工作法,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着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公正司法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为现代化上合新区“五大新城” 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会上,胶州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汤龙江宣读了《2023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据悉,2023年,胶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86件,其中行政诉讼共242件,同比下降4.35%。审结499件,服判息诉率63.42%。司法救助案件3件,发放司法救助金22万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189次,出庭应诉率为100%。行政案件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诉源治理取得初步成效,行政案件收案连续两年下降。通过府院联动,有效推进行政争议源头实质性化解,2022年我市行政案件收案总数(725件)首次出现负增长,同比减少1.63%。2023年共计收案486件,降幅明显,同比下降32.96%。二是跨区域管辖案件类型集中,纠纷化解难度大、败诉率高。三是行政处罚类型变化体现地域特色,非诉审查收案数明显下降。四是“一人多诉”“一事多诉”现象仍然存在,滥用诉权问题需要规制。

 

胶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刘忠杰解读了胶州市人民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并对进一步提出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议,要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各自职能优势,要深化府院良性互动,加强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加大对重大违法失职行为、程序违法案件的问责力度,倒逼行政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化审前和解,建立完善自我纠错机制等。

 

行政复议成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胶州市行政复议工作带来哪些新变化呢?胶州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把好案件核查关、法律适用关、文书质量关的同时,确保办案质量全面过硬,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提质增效。会上,胶州市司法局副局长李琦公布了《胶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行政复议白皮书》。

据了解,2023年以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加明显。从新法实施后案件数量来看,呈明显增长态势。2023年,胶州市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96件,受理285件,同比增长27.58%。复议案件主要集中于治安管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领域,案件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行政不作为、行政确认为主。全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100%。复议后起诉率、复议后案件败诉率均呈下降趋势。”这些数据的背后,也反映出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

 

相关链接:化解行政争议5大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胶州市行政复议机关坚持能动复议理念,注重加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沟通协调,主动提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会上,胶州市司法局依法行政审核和监督管理科科长王贵周选取了涉及部门履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的5个典型案例,以供公众参考。

案例一是申请人不服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案。申请人报警称其孩子在学校被老师撤掉凳子导致摔伤,被申请人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案涉老师作为幼儿园班主任具有维护教学秩序的工作职责,在管教孩子的过程中将其坐着的凳子撤走,明显不当,但其并无主观伤害他人的故意,因此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故维持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指出该老师行为的不恰当性,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是申请人不服市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案。王某某系申请人公司收料员,在工作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在工作时间返回宿舍休息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复议机关认为,王某某的建筑工地宿舍和工作岗位存在混同,对夜间入场车辆仍需随时起身工作,其宿舍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该案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经复议机关调解,被申请人主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是申请人不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申请人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被处以罚款20元。复议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情形,应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立即与被申请人联系,启动行政复议案件调解机制,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件在7日内办结,体现了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案例四是申请人不服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采购项目享受补贴对象名单,被申请人在签收后未作任何处理。后经行政复议机关核实,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确实不掌握。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在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下,经与申请人面对面沟通,释法明理,申请人最终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案例五是申请人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对某单位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对该单位进行调查后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仅告知不予立案的结果,并未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不予立案的法律法规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明理由义务,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和程序正当原则,最终,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马妮娜 通讯员 郭倩)

 


责任编辑:马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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