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事了!点火烧蜂引发山火被刑拘

    更新时间:2024-04-15 09:21  
近日,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野外烧蜂引发的失火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及妻子到普洱市景东林业局管理的位于景东县文龙镇“个子拉大箐”国有林捡菌子时欲取蜂蛹食用,被告人杨某使用打火机引燃松明子和枯松叶烧蜂,造成火往山林中蔓延。被告人杨某及其妻子进行扑救但未能扑灭,引发森林火灾。后被告人杨某向村干部报告并请求帮助报警和组织人员扑火。
经调查,该火场位于普洱市景东林业局文龙林场管理的6林班2小班内,过火林地面积为2.21公顷,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15061.55元。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以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从宽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丨景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苏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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