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胶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大西庄东村、大西庄西村,东邻大西庄东村土地,西邻大西庄西村土地,南邻大西庄西村土地,北邻大西庄东村、大西庄西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办事处大西庄东村、大西庄西村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大西庄东村,东邻大西庄东村土地,西邻大西庄东村土地,南邻大西庄东村土地,北邻大西庄东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办事处大西庄东村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大西庄东村、大西庄西村,东邻大西庄东村土地,西邻大西庄西村土地,南邻大西庄东村、大西庄西村土地,北邻大西庄东村、大西庄西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办事处大西庄东村、大西庄西村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大西庄东村、小西庄村,东邻大西庄东村、小西庄村土地,西邻公路局土地,南邻公路局土地,北邻公路局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办事处大西庄东村、胶东街道办事处小西庄村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南庄二村,东邻湖上一品小区,西邻规划道路,南邻南庄二村土地,北邻南庄二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办事处南庄二村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南庄三村、南庄四村,东邻规划道路,西邻南庄三村土地,南邻南庄四村土地,北邻南庄四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办事处南庄三村、南庄四村
地块7位置范围:位于南庄二村、小西庄村,东邻南庄二村土地,西邻小西庄村土地,南邻南庄二村土地,北邻兰州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办事处南庄二村、小西庄村
地块8位置范围:位于南庄二村、小西庄村,东邻南庄二村土地,西邻小西庄村土地,南邻小西庄村土地,北邻小西庄村、南庄二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办事处南庄二村、小西庄村
地块9位置范围:位于韩家一村,东邻韩家一村土地,西邻韩家一村土地,南邻韩家一村土地,北邻韩家一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办事处韩家一村
地块10位置范围:位于韩家一村,东邻韩家一村土地,西邻韩家一村土地,南邻韩家一村土地,北邻韩家一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办事处韩家一村
地块11位置范围:位于韩家二村,东邻韩家二村土地,西邻韩家二村土地,南邻韩家二村土地,北邻韩家二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办事处韩家二村
地块12位置范围:位于韩家一村、韩家二村,东邻韩家二村土地,西邻韩家二村土地,南邻韩家一村土地,北邻韩家二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办事处韩家一村、韩家二村地块13位置范围:位于韩家一村,东邻韩家一村土地,西邻韩家一村土地,南邻韩家一村土地,北邻韩家一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办事处韩家一村
地块14位置范围:位于韩家一村,东邻韩家一村土地,西邻韩家一村土地,南邻韩家一村土地,北邻韩家一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办事处韩家一村
地块15位置范围:位于韩家一村,东邻韩家一村土地,西邻韩家一村土地,南邻韩家一村土地,北邻韩家一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办事处韩家一村
地块16位置范围:位于韩家一村、韩家三村,东邻韩家三村土地,西邻李孟路,南邻韩家三村土地,北邻韩家一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东街道办事处韩家一村、韩家三村
地块17位置范围:位于赵家营村,东邻赵家营村土地,西邻赵家营村土地,南邻赵家营村土地,北邻赵家营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莱街道办事处赵家营村
地块18位置范围:位于小高于家村,东邻小高于家村土地,西邻小高于家村土地,南邻小高于家村土地,北邻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莱街道办事处小高于家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拟用于市东渠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3拟用于蜚虹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4拟用于生态大道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5、地块7拟用于港城大道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6拟用于扬州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8拟用于港城大道项目、蜚虹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9拟用于综保区配套泵站东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地块10拟用于综保区配套变电站东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地块11拟用于综保区配套泵站西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地块12拟用于综保区配套变电站西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地块13、地块14拟用于综保区停车场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地块15拟用于综保区公园绿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地块16拟用于潍蓝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17拟用于胶莱卫生院项目建设,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地块18拟用于沽河小学项目建设,用途为科教用地。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拟于2022年10月2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胶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8.6万元;II级区片每亩补偿7.6万元。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胶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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