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6日讯 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印发《关于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对符合条件的人群发放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据悉,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创业、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并在申请前及获得补贴期间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自申请之日起,全日制学校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人已租赁住房且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该政策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系统”向所在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集中申请,审核通过后,按季度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月,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补贴标准提高至400元/月。申请人家庭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发放,补贴标准为5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