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6月29日讯(记者 黄晓)建党百年华诞临近,社会各界自发组织了一系列庆祝活动,不过庆祝建党百年的特殊标志可不能滥用。记者从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获悉,青岛一家影院擅自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用于商业活动,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开出了全省首张罚单。
3月24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该标识由党徽、数字“100”“1921”“2021”和光芒线组成,生动展现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艰苦奋斗的百年光辉历程。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该标识作为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
↑该标识已核准登记为特殊标志,不得滥用。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我市某影院在售票大厅摆放的宣传板上使用了该标识,同时还标注了影院名称、包场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经调查确认,该影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标识推销电影团购包场业务,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影院进行了整改,依法对影院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影院已主动缴纳罚款。
据了解,本案在全省尚属首例,具有指导意义。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为此也特别提醒经营者,中共中央宣传部3月24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中明确提及,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