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以下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因承租人去世或长时间无法与本人及其亲属取得联系等原因,致使房屋空置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将依法依规收回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清退名单
请上述承租人的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办理承租人物品交接、清退房屋等相关手续。如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及时向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对于无人办理退房及遗物认领手续的,或者提出异议不成立的,则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将于本公告发布届满15日以后及时收回房屋,进行二次分配,届时屋内遗物均视为弃物予以清理。
特此公告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