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下午从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根据省、市关于落实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相关部门研究,将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作相应调整。将原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档租金标准由“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 (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调整为“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 (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一)“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 (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693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四)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