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住房租赁十七条” 中介这几种行为将被暂停网签功能

来源:青岛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1-04-06 10:32  

为规范住房租赁行为,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简化办事流程,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附政策原文:

青岛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住房租赁行为,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秩序,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简化办事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第三条【职能分工】  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跨区域和影响重大的因租赁活动产生的违法违规、投诉行为的调解、查处。

  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工作,指导各区(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

  各区(市)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本辖区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因租赁活动产生的违法违规、投诉行为的调解、查处,具体承担租赁企业入网认证、合同网签备案、日常监督、市场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备案方式】我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系统为“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交易当事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应在各备案机构政务窗口的基础上,提供自助终端、手机应用、互联网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理,也可延伸至街道、社区、金融机构、公证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公共服务点,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 【信息共享】房屋交易服务机构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以方便当事人办理居住证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等公共服务政策。

  第六条【主体备案】 租赁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如实提供提供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向备案机构和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服务平台用户认证。

  其他机构出(转)租房屋或承租房屋自用的,应当通过服务平台办理用户注册。

  个人通过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实名认证注册

  办理平台用户认证后,六个月内不从事网上操作的,其功能自动失效,重新申请后方可恢复

  第七条【企业变更】 各类经营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用户信息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办理信息变更。

  第八条【房源发布】 租赁机构对外出租房屋的,应当将房源信息上传服务平台,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

  租赁机构录入房源信息,并上传租赁房源权属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明、托管合同、拟出租价格、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代理人员信息等材料,备案机构通过系统验核无误后生成房源核验码。

  房源信息及验核码同步在服务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青岛网上房地产”公示。租赁机构在经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出租房源信息时,应同时公布房源核验码。

  租赁机构、商业网站,其网络发布平台应与服务平台对接,上传房源信息,符合要求的,服务平台及时对外发布。

  第九条【新建改建房源】 集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应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

  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及相关材料审核后,建立楼盘表,纳入服务平台分类管理,按规定办理信息采集、项目入网、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

  第十条 【备案内容】 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租赁当事人各方的身份信息;

  (二)房屋信息。房屋基本属性、用途属性、房屋政策属性、安全属性等(可通过数据共享推送);

  (三)租赁信息。租赁价格、金额和付款方式、租赁期限等;

  (四)签章信息。租赁当事人电子签章或纸质合同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第十一条 【备案确认】 服务平台自动完成合同的校验,即时生成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电子证明,并通过服务平台向当事人反馈信息并发送租赁合同密码。服务平台的房源发布系统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房屋为“已签约”。

  租赁当事人凭合同密码打印或查询合同和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也可到各租赁服务网点出具纸质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为备案合同的租赁期限,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变更解除】  租赁合同备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变更、续租或者解除的,可至各租赁服务网点或在线自助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建立住房租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其诚信情况,并将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房地产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提示,同时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违规行为】租赁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约谈,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可暂停其网签功能,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服务平台相关操作权限,同时向公众警示曝光:

  (一)违规发布房源信息、代理经租业务的;

  (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并经核实确认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变更、解除或存在其他虚假情形的; 

  (四)利用合同备案及其变更、解除等业务向承租人收取费用的; 

  (五)为承租人提供不实资料的。 

  第十五条【平台要求】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租赁机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网信办等涉网监管部门依据住建部门意见,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或按照本规定要求限制、取消发布主体信息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办等涉网监管部门可根据住建等部门意见,对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其他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有效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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