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多年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始终是脱贫攻坚的一大难题。健康扶贫不仅关乎贫困人口的生存发展,更关乎着社会稳定。
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涌现
水滴筹业务的市场份额接近七成
近年来,一批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相继出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监事长张凌霄认为,相较于传统的求助方式,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服务,更大程度的为公众求助或帮助他人提供了便利和保障。特别是,这些平台极大地降低了公众发起筹款的门槛,充分调动起了底层民众的自救、互助能力。
在成效显著的背后,这些平台也存在着一些乱象。病情夸大、造假诈捐、筹款过多、隐瞒实际家庭背景、平台核实和监管机制缺位等舆论频见报端,屡屡遭受公众的质疑。每当其时,公众都会担忧和质疑,《慈善法》为何不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规制?个人求助行为不在民政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会不会失控?这是不是《慈善法》立法的漏洞?
张凌霄提到,个人求助,在《慈善法》甚至我国现行法律中确实都并没有禁止,甚至还是公民的一种权利,通常来讲,是指个人因自身或家庭成员出现困难,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求助的行为。求助发起人应为本人或其具备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监护人、近亲属或委托授权代理人。
在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上筹集资金的行为,可以定义为基于互联网的个人求助行为,平台则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个人求助并非完全没有法律约束,虽然没有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不受《慈善法》调整,但依然在《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监管范围。
2019年11月6日,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网络筹款发起人莫某被判返还“水滴筹”(注: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全部捐赠15万余元及利息,这些钱将由平台返还给6086位捐赠人。
2020年10月28日,全球知名市场研究机构凯度发布了一份《网络大病筹款平台行业洞察报告》,该份报告显示,大病筹款行业历经四余年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一超两强”的行业格局——以水滴筹为代表的超级品牌,轻松筹和爱心筹为代表的强品牌。其中,水滴筹业务的市场份额在行业占据绝对领先优势,接近七成。
是商业还是公益?
律师:水滴筹不是公益组织,但有公益价值
张凌霄以“水滴筹”为例,分析平台背后到底是商业,还是公益。
根据公开资料,美团外卖联合创始人沈鹏于2016年创建了水滴公司体系,旗下各公司主体主营着水滴筹、水滴保险商城、水滴互助等业务。其中,“水滴筹”作为一款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是最广为人知的品牌,其实际运营主体是“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
在水滴筹之前,所有大病筹款平台都会收取服务费,用以支付资金通道费用。从水滴筹本身而言,其开启了大病筹款平台0服务费,确实带有很强的公益属性,因此,有相当多的公众误认为,“水滴筹是一家公益机构或者慈善组织”。
实际上,水滴筹虽然是免费的,但并非是法人主体,只是其运营公司的一款产品。对于公众而言,这是一款免费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但对于公司而言,则是一个触达用户和保险场景教育的入口——通过水滴筹唤起健康人群对于大病问题的关注,随后提供一个高性价比的健康险销售平台,参与水滴筹爱心行为的捐款用户有机会转化为其核心业务保险客户。
此外,公开资料显示,水滴公司体系旗下公司已经完成了2.3亿美元的D轮系列融资,可以说,这是一个备受投资者青睐的商业模式,而这些投资者可不是为了做公益的,被资本看好的并非水滴筹平台,更多的是作为互联网健康险第三方平台之一的水滴保险商城,这也决定了水滴公司体系的本质都是商业。
张凌霄认为,即使是由慈善组织运作的纯粹的公益慈善项目,也需要巨大的成本支撑,何况是运营一个求助平台,更需要投入人员、运营和产品成本等,作为商业公司,通过免费的水滴筹工具,普及和教育公众的保险概念和保险意识,进而创造盈利,本身无可厚非。
《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水滴公司体系下,与“水滴筹”平台对应的,承担社会责任的是“水滴公益”平台,其实际运营主体,同样是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民政部指定的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之一,水滴公益因带有“公益”属性,且是“民政部指定”,公众更容易将其认定为是一个公益或者慈善组织。
实际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表述:由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办运营,有意愿、有能力、有条件为慈善组织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
截至目前,共有20家民政部指定平台,其中仅有包括“腾讯公益”在内的5家平台,是由社会组织作为运营主体(例如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其余均为境内企事业单位开办运营。而水滴公益平台的运营公司,也是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是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这些平台作为民政部指定平台,“为慈善组织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可以在《慈善法》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找到法律依据。
《慈善法》规定,开展慈善活动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应具备公益性,受益对象不能是特定人群,应当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开展慈善活动,基于此,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并不能为个人利益发起公开募捐。如为一个“特定的人”开展公开募捐,会造成个人和他人出现不公平待遇的现象,造成受益对象的差别对待,也不符合慈善捐赠的慈善目的和公益性特征。
因此,尽管水滴筹等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并不是公益组织,但确实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
“成长不能超越过程,要走的路还很长。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需要一个更为健康的土壤,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护育它的成长。”张凌霄说道。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姜玲
来源:《个人求助,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作者张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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