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1日讯 近日,青岛市教育局印发《全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和《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在全市中小学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学校设置行为底线,为学校自主办学划定清晰的范围。在此之前,“学校权限下放清单”“学校管理正面清单”已经出炉,青岛基本构建起“三张清单”管理的系统化学校治理体系。
负面清单针对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过程中,易发多发违规操作或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事项,同步梳理了其他法律、法规中的部分禁止性规定。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教师有偿补课、随意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学校乱收费等现象,将“学校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活动,以及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等监管不严,造成较大恶劣影响”“学校违背有关规定,增加学生学业负担”“学校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或者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等纳入学校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经梳理,42项行为列入《全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负面清单》,30项行为列入《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绩效考核和督导范围,学校出现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在当年绩效考核或督导评估中给予减分处理;清单内容同步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阳光校园等学校综合性评估负面清单事项,按评估要求予以处置。
全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负面清单(部分)
学校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督学。
学校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活动,以及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等监管不严,造成较大恶劣影响。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
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
学校违规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学校对学生欺凌防控工作以及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等监管不力,出现严重欺凌行为或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故意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违规设立各种类型的“实验班”。
学校违反规定调整教学进度、提高课程难度,或者随意增加、减少课时,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学校自行组织的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
学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或者将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教师、学生、班级的主要标准。
学校违反课程设置规定或者选用未审定的教科书。
普通高中未按照规定开展选课走班教学。
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或者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
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出版物、学具和其他用品,或者组织学生订购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刊资料。
学校组织或者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统考、联考或者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
学校违背有关规定,增加学生学业负担。
学校利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进行集体补课,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和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
学校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者对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监管不力,造成在学校中恶意传播。
学校违反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在组织各类国家教育考试期间疏于管理,造成试卷泄密和大面积舞弊情形。
学校违规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或者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学校违规租用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或者缓报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学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妥善管理和维护学校校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
学校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等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学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未及时报告并处置,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学校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或者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学校未经批准出租、出让、转让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出租、出借闲置的校舍场地。
学校违规使用各项经费。
其他违反、偏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负面清单(部分)
学校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学校违规进行干部选任、物资采购、资产处置、项目建设。
学校违规聘用教职工。
学校违规发放教职工福利。
学校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督学。
学校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活动,以及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监管不严,造成较大恶劣影响。
学校不按照规定落实教师培训进修、实践锻炼制度。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
学校违规安排学生参加实习。学校或者教职工个人扣取、截留学生实习报酬、补贴。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
学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学校对学生欺凌防控工作以及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等监管不力,出现严重欺凌行为或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故意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学校违反规定调整教学进度、提高课程难度,或者随意增加、减少课时,挤占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含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学校违反课程设置规定或者选用未审定的教科书。
学校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者对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监管不力,造成在学校中恶意传播。
学校违反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在组织各类国家教育考试期间疏于管理,造成试卷泄密和大面积舞弊情形。
学校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等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学校违规租用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或者缓报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学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未及时报告并处置,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学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妥善管理和维护学校校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
学校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违规使用各项经费。
其他违反、偏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赵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