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专家: 司法实践并非无法可依

    更新时间:2020-11-20 16:27  

近日,一则消息在网络刷屏:国家拟修法,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据了解,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拟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谦抑原则,在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惩戒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时,刑法不应被滥用。但同时,在面对侵害法益的犯罪行为时,刑法也不应缺位。“冒名顶替上大学”于社会、于个人都造成了严重的法益侵犯,需要运用刑法客观评价,发挥教育、强制作用。对于此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应严查,以此铲除违法运作利益链,维护公平与正义。

冒名顶替事件接连曝光 引社会广泛关注

1990年,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就读于济宁商校。9年后,得知自己被人冒名顶替的齐玉苓,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枣庄市中级法院一审仅支持齐玉苓有关姓名权的诉讼请求,认为齐玉苓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其后,齐玉苓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针对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随后,最高法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批复,引发了学界关于法院裁判是否能适用宪法,以及受教育权性质的广泛讨论。尽管学界观点不一,但该案通过认定“以侵犯姓名权为形式,实质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为“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解决思路。

2009年,同样被冒名顶替的罗彩霞以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将王佳俊等8人诉至法院,法院仅受理了姓名权侵权诉讼。

罗彩霞是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乡人。2004年9月,时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王峥嵘(王佳俊的父亲)在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的帮助下,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随后通过伪造罗彩霞的迁移证、高考档案,并通过同学关系最终使女儿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降低20分定向补录。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代领了假罗彩霞的录取通知书。

此事件经报道后,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罗彩霞获赔4.5万元,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紧接着,各地版本的“罗彩霞事件”,如“北京邹志静事件”“湖北王俊亮事件”接连被曝光。

冒名顶替在各地高校普遍存在?山东女孩事件再引关注

早在2009年“罗彩霞事件”引起舆论关注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就曾发出《关于核实普通高等学校重名重身份证号在校生学籍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严格复核同姓名同身份证号在校生学籍。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类似的“罗彩霞事件”竟在各地高校普遍存在,大量冒名顶替的假学生都聚集在二三类本科高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和二级学院。据媒体报道,河南一所高校被清退的假学生就达300多人,云南省2009年普通高校学历电子注册遗留数据中,有1547名学生“查无录取信息”。

今年6月,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再度引起关注。陈春秀在学信网上查询学籍信息时,意外地发现自己已于2004年9月1日进入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科)就读。当年,她被该校录取后,却因迟迟没有等到录取通知书而不得不离乡打工。其后,经山东省纪委监委等有关单位调查核实,陈巨鹏、张峰等人通过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造假等手段使陈艳萍顶替了陈春秀,进入山东理工大学学习。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被曝光的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人数已达250人,其中247人来自山东高校。安徽、山西等地,也有高校公示并处理了冒名顶替者。

今年7月2日,教育部在其官网发布了题为《最高标准 最严举措 全力以赴做好2020年高考工作》的通报文章,其中针对公众关心的“冒名顶替”问题,专门作出了严肃表态。

通报表示,教育部将以最严密的程序保障招生公平,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完善制度规则,出重拳堵塞漏洞,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为此,通报专门强调:对弄虚作假、考试舞弊、骗取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的新生,教育主管部门将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专家:司法实践并非无法可依

记者梳理得知,冒名顶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身份去上大学,这也是舆论关注的主要情形。其二是录取后但未报到的招生指标,被他人冒名顶替去上学,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民办高校。

有业内人士透露,“录取后不报到”的现象已经成为高校录取不能忽视的问题。

资料显示,某211高校每年在京招生计划约300人,但“录取后不报到”的人数近两年均在40人左右,已经超过招生名额的1/10。某在京招生大户,每年在京招生名额超过两千人,近两年“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均超过100人。

对于不报到的原因,有关招生人员分析认为,除了出国因素,还有部分考生选择了复读。在此情况下,部分民办高校为了避免招生指标浪费,四处寻找合适对象进行冒名顶替。由于这类情形不易被人举报也没有媒体曝光,一直以来鲜为人知。

近期,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等技术,让隐藏在部分民办高校的冒名顶替黑幕浮出水面。武汉一位在某民办学校工作的负责人透露,目前,因涉及“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武汉已有多所民办大学的招办主任被警方带走调查。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前处于征求意见期间。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多数网友持支持态度,认为该条文回应了社会关切,有助于严厉惩处冒名顶替者,给意图冒名顶替之人以威慑,进而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与此同时,网络上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无入刑必要。因为目前报道和清查出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基本发生在2010年以前,新法不溯及既往,犯罪嫌疑人无法真正受到处罚。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学籍、户籍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可以通过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增强身份认证的精准性,“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难度越来越大,操作可能性微乎其微,此法条一经出台便会“沉睡”,被束之高阁。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严查“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历史遗留问题,司法实践并非无法可依。高考顶替不仅是民事侵权,相关涉事人员既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更有可能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多个罪名。如果涉事工作人员存在收受贿赂等行为的,还涉嫌受贿罪。

责任编辑:荣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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