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19日讯 出了车祸,如果肇事司机逃逸,伤者如何获得抢救费用的垫付?如果家中经济困难,侵害人如果无力赔偿怎么办?……
近年来,随着青岛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上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量也逐渐增加,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抢救事故受害人的费用筹集就成了难题。这时候就需要政府及时伸出援助之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运而生。
观海新闻记者从青岛市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青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了《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日前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的救助基金统一由市级管理
据青岛市公安局统计,2015年至今全市共垫付救助基金360余起,垫付资金1903万元,追偿44起,追偿231万元,缓解了360多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及时救助了交通事故受害人。
但是,由于追偿规模较小、区市统筹力度不够等原因,客观上造成了垫付及追偿规模较小、基金结余较大的问题。
为增强基层救助力度,新的救助基金管理模式统一设在市级,基金全额缴入市级专户,实行全市统筹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流程、统一信息平台,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这样,像平度、莱西等地就可以统筹使用市级资金,保证了青岛所有符合条件的事故受害人都能得到统一标准的救助。
救助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交强险
观海新闻记者从发布会获悉,救助基金主要是从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中按规定提取1%的资金,用于垫付青岛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受害人的部分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除此之外,资金来源还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利息;社会捐款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绩效,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的服务费用由市级财政统一保障。
另外,为了完善救助基金协调机制,青岛市政府设立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召集人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
三种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
三种情形下,交通事故中的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其中包括: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
相关当事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需要提醒的是,救助基金不同于其他救济款项,是基金垫付,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赔偿义务人负有偿还的义务。
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扶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青报全媒体记者 景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