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五粮液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诉争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结论正确。五粮液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粮液曾申请过多个相关商标
五粮液近年来也因商标侵权问题提出过多起诉讼。最为知名的是甘肃、北京的两家公司因生产、销售的产品带有“九粮液”标识,被五粮液集团告上法庭。而该案件最终也以五粮液胜诉,侵权方赔款并停止销售标有“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而告终。
事实上,近年来五粮液也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处于此次争议漩涡中的“七粮液”商标,也曾因高某及其控股公司在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而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
网友脑洞大开评论亮了
对此,网友调侃称:“老干妈不是注册了老干爹、老干娘、老干舅、老干爷……一大堆吗,这叫品牌保护,五粮液动手晚了”、“那为什么可以注册一到九个核桃?”、“我要申请三锅头”。
截止目前,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共注册商标2737件。其中“五粮液”作为其主体商标,不仅仅是地理标志,还是驰名商标。同时,五粮液为防止傍名牌,注册了“千粮液”、“百粮液”、“一粮液”、“二粮液”、“八粮液”、“十粮液”等等防御性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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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品牌的商标屡屡被“傍名牌”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诸多知名品牌的商标屡屡被“傍名牌”,一定程度上给这些品牌的品牌形象以及正常销售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许多品牌选择大量注册与品牌名称相似的商标来规避被侵权的风险。五粮液选择注册“七粮液”或许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不过,五粮液虽然未能成功注册“七粮液”品牌,并不意味着五粮液在品牌保护上受到挫折,因为真正“傍名牌”的行为在实际的认定中早已有比较详细的认定规则。五粮液需要做的,是更早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加大商标布局力度,避免类似的纠纷再度发生。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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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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