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速看!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7条重要提醒

来源: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更新时间:2020-06-20 09:25  

本报6月19日讯 买房前先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承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均属于违法行为……房子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1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7条购房特别提示,保障购房者的购房安全。市民如遇问题,可拨打电话 82661848、82661858咨询举报。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是房屋准予销售的重要凭证。选房购房时,应注意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项目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不要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向您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等任何名义的购房费用,均属违规行为。

2.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购房人确定拟购房源后,应首先查清该房源是否存在已销售、抵押、查封等限制销售情况。

3.购房人应建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符合购房条件的,可从改善居住条件的实际住房需求出发,适时购房。购房前,应认真阅读、准确理解《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对经济适用房、人才住房等针对特殊群体销售的房屋,购房者要充分了解房屋性质及相关购买政策,切勿在未了解政策或不符条件的情况下草率签订购房合同,带来房屋交易风险。

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维护购房人权益的重要手段。确定购房后,应将购房款项缴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将购房款准确存入监管账户后,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执,并妥善保存。

5.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维护房屋交易双方权益及责任义务的重要凭据。购房前应认真阅读购房合同,特别是合同中关键条款,如房屋面积、价格、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交房时间及注意事项、房屋登记时间等,双方协商并确认所有内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事项,对购买行为有影响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青岛市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与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您凭已备案的网签合同办理后续手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请广大购房者注意加强购房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执意不将购房款缴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承购人应对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伪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纳税证明以及婚姻、户籍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轻信购买。

7.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公积金贷款事宜,可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qdgjj.com,客服热线12329)咨询。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傅春晓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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