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免罚清单"扩容 ! 11个领域33项经营行为不予处罚

    更新时间:2020-03-31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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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讯 今日(3月31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段启辉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就《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以下简称2.0版清单)进行发布解读。

1.0版免罚180余件

2019年,市市场监管局借鉴上海、湖北等省市先进经验,制定出台了《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1.0版清单),将8个行政执法领域的30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纳入不予处罚清单。清单倡导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坚持主客观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主观上确属无心之失,客观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提出“首过免罚”。

该份清单施行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据此做出不予处罚案件180余件,分别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食品标签瑕疵、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等4个领域。惠及主体多数是中小型、科技创新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有效避免了企业因无心之失导致信用受损、负担加重。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给企业减“负”,受到了欢迎,“亲”“清”的政企关系更加和谐。

出台2.0版清单目的

1.贯彻省、市决策部署,促市场主体活力。为贯彻省、市抓好疫情防控,加快打造“三化三型”政府,进一步巩固形成高质量发展强势的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用市场化的思路、法治化的办法提升监管效能。在去年研究制定1.0版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基础上,升级出台2.0版清单。该份清单既是市场监管部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优惠政策,也是优化政务服务、完善容新容缺容错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创新创业创造的具体举措。

2.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促优化营商环境。省委书记刘家义在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动员大会上强调:“要发起优化法治环境攻坚行动,坚持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健全‘免罚清单’机制”。市委书记王清宪提出:“以市场化、法治化思维开展工作,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让企业放心投资、一心发展”。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制定出台2.0版清单,围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特别是对那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新兴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以及处于初创期的企业,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减少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干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3.围绕疫情防控,促企业复工复产。当前我市正值疫情防控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按照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的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依法履职,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需要,进一步扩容清单事项,通过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落实“免罚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复工复产提供更宽容的制度环境。

2.0版清单主要内容及特点

2.0版清单共涉及广告监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电子商务、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等11个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的33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是对1.0版清单的补充完善。截至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不予处罚事项已扩展至63项。

首先,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该罚的不能不罚,不该罚的一定不能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条款是对不予处罚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2.0版清单侧重在处罚法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执法的社会效果,以及国家当前政策等诸多因素,坚持过罚相当,对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表述,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细化,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其次,坚持宽严相济,重在扶持企业。2.0版清单进一步强化了惠企力度,如清单第一项涉及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用语的违法行为,为企业减轻处罚的幅度起步就是20万元。清单有11项涉及电子商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器械经营等,主要是支持线上网络经营、网络餐饮服务、医疗器械等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另外,还有11项是对企业未及时办理证照登记、变更和备案等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同时,清单严把安全底线,排除了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管。

第三,坚持严格适用,注重落地落实。2.0版清单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都做了明确规定,统一执法标准,方便执法人员“照单”实施,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为确保清单落地落实,出台了“三制一规范”工作机制,倡导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优化推行信用承诺机制,坚持依法严格监管机制,规范不予处罚的办理程序,推动执法流程标准化,确保不予处罚制度真正落地,惠及企业。

2.0版清单属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记者 李晓彤)

附: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

一、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发布;

5.广告主注册登记不足六个月。

二、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1.首次被发现;

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四、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1.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

2.未造成危害后果。

六、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1.属于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八、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九、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1.属于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1.属于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更新档案,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十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1.属于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十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1.属于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十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1.属于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十五、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1.属于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十六、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十七、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十八、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十九、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二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

1. 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 违法行为轻微;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 企业已采取召回措施。

二十一、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1.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二、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二十三、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二十四、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二十五、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小于1.8毫米;或者注册商标外的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汉字,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二十六、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首次被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二十七、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者未标注净含量,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二十八、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二十九、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三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三十一、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三十二、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三十三、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责任编辑:荣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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