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昨天发布
青岛流亭机场入境人员检疫和隔离“明白纸”↓↓↓
根据中国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疫情输入,保护国内外民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告知如下:
一、自3月20日零时起,所有国家和地区经青岛机场入境且目的地为山东省的入境人员,以及从其他口岸入境未满14天的以山东省为目的地的人员,为安全防疫起见,须集中隔离观察满14天;相关费用请自理。
二、从青岛机场入境的任何经检疫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的人员由120车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测、治疗并隔离14天;其密切接触人员须送往指定的宾馆集中医学观察14天。
三、应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由青岛各区市轮流负责安排,实施集中隔离观察;目的地为省内其他市的入境人员,由目的地市疫情防控部门“点对点”接回;暂时无法实施“点对点”接回的就地隔离;目的地为省外的无症状且非密切接触人员,在经风险评估和检疫后可乘机继续前往目的地。
四、飞机抵达后,由海关实施检疫。目前青岛机场国际到达人数较多,高峰时检疫和行李提取时间较长,约需4至6个小时,请您耐心等待。期间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不能提供正餐,机场提供饮用水和小点心满足您的需求。
五、入境检疫和隔离观察期间,有可能对您实施采样检测,请您给予配合。
六、检疫及隔离期间出现拒绝接受医学监测、隐瞒谎报病情、擅自外出等情形,引起疫情传播或者造成传播风险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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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
青岛海关昨天也发布
重要提醒
入境旅客要注意
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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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提醒
出入境旅客一定要如实、完整、准确填报健康申明卡,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各项卫生检疫措施,这既是对本人和家人健康安全的保护,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冠肺炎已经国务院批准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近日,海关总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六类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