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骑在防疫人员身上将其殴打致轻伤…获刑6个月!

    更新时间:2020-02-18 11:04  

2月17日,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侯某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案,在湖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运用远程视频模式,适用速裁程序,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据了解,该案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河南省判处的首起涉疫情妨害公务犯罪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日晚,湖滨区磁钟乡政府工作人员赵某等人在磁钟乡泉脑村疫情防控卡点值班。当晚23时许,侯某酒后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通过该卡点,拒不听从卡点工作人员劝阻,不接受检查,将防控点工作人员赵某推倒在地,并骑在赵某身上进行殴打。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月3日,侯某自行到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侯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刑拘期间,侯某亲属于2月14日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5000元。被害人赵某表示对被告人侯某予以谅解。

湖滨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履行疫情防控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防控工作职责,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并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遂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荣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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