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17条攻坚民营小微融资难

    更新时间:2019-12-29 19:5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我市近日出台《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从强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落实、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加强配套政策扶持力度五方面入手,出台5大类17条“真金白银”的政策措施,攻坚融资难、融资贵。

强化货币和监管政策落实

强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落实,成为“17条”的重要内容。

在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方面,扩大再贷款质押品范围,对民营企业票据、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含本数)小微企业票据给予再贴现定向支持,对法人银行机构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 (含本数)的民营企业和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农地抵押贷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等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给予优先支持。在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中提高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考核权重。

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还将提高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业务考核分值权重,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放宽为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落实尽职免责的监管要求。推动各金融机构积极下沉经营网点、管理和服务重心,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监管部门要给予优先支持。督促银行机构严格执行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条件一致等有关规定。加大对银行机构利率监测力度,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推动民营小微供应链融资

我市将整合现有金融平台功能,建立完善“金企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整合工商、税务、海关、社保、公积金、水电气等企业信用信息,构建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金融服务信息支持平台。

推进政府采购人、核心大企业、公立医院等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凡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或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均可凭借中标通知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融资。发挥核心大企业在供应链融资中的增信枢纽作用,依托青岛财富产品交易中心等平台积极稳妥拓展供应链融资。

民企发债最高补助100万元

“17条”提出,推动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实施企业精准对接资本市场 “五个一”工程。2019-2021年,争取新增境内外上市民营企业12家以上,新增新三板挂牌民营企业20家以上,新增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民营企业400家以上。

针对民营上市企业出现的股权质押风险,采取设立专项扶助基金等政策措施,缓解符合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融资问题。

“17条”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将按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笔承销债券超过3000万元(含本数)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金额的0.01%给予奖励。对为债券发行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不超过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金额的0.1%给予奖励。

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科技金融站上风口,因此,“17条”特别提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对首次投资千帆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20万元。商业银行每新增1家贷款额超过100万元(不含本数)的千帆企业,给予银行1万元补助。

对开展投(保)贷联动业务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其中5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贷款合同上体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予以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按照贷款合同上体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补贴。原则上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以专利权质押贷款且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最多可获得3年分别为80%、60%、40%的保险费资助,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年度内贴息资助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完善“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在考核中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的权重,放宽盈利考核指标。对以“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单户累计总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时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年化综合保险费率不超过6%,且贷款对象总融资成本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时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的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其中,贷款本金损失由财政给予30%的补偿,补偿资金可直接冲抵本金损失。保险费用的标准按固定费率1.5%进行补贴。实施超赔风险补偿,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户贷款累计300万元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的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50%;对单户贷款累计超过3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20%。

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对辖内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对落实政策较好的银行机构,按省级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继续发挥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作用,提高使用效益,降低转贷费用。

(来源: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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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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