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最新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出炉 下月1日起实施

来源:青岛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9-12-12 13:33  

2020年度青岛居民医保缴费截止到2019年12月20日,为了不影响待遇享受没缴费的朋友记得及时缴费哦。

在缴费的过程中,不少小伙伴会有疑问最多的还是这个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之间的区别,今天小编发现最新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公布啦,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该办法,现在我们先来看看几个问答,你或者就清楚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之前的差别了。

职工医保覆盖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缴纳。2018年我市实施医保、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率结构性调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9%调整为8.8%。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中断缴费怎么办?

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应当连续缴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计算连续缴费时间,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等待期)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毕业当年度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以上,以及未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及时参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从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中断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按月计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计入;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2%计入;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计入;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月养老金的4.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入。

大病医疗保险按照每人5元的标准,按月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中代扣。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按照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0.2%,按月代扣。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怎样规定?

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

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年度在集中缴费期缴纳,财政予以补贴。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参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2020年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一档个人缴费462元,财政补助760元;成年居民二档(含少年儿童)个人缴费395元,财政补助68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150元,财政补助680元。

参保居民享受待遇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新入学的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享受待遇;婴儿在出生6个月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3个月内缴费,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以下是根据该办法摘取的关于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相关说明

参保与缴费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区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2010年7月1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实施前,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10年7月1日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件实施后,按转出地确认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累计。

职工医保参保人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退休(职)时其相应的参保身份、缴费比例和差额年限进行补缴。原按“城镇非从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2014年度及以前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抵减一次性补缴额。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未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的,退休(职)后不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后又要求办理补缴的,按照退休(职)时应当补缴的一次性补缴额予以补缴,并从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3.关于特殊情况退费处理。因重复缴费、超龄缴费、退保等特殊情况需做职工社会保险退费处理的参保人,退费期间已经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原已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其中退费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除外。

4.关于征收机关。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4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1.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本校(园)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收等工作。其他居民以户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称街保中心)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收等工作。其中,市内三区居民在三区范围内可通过街保中心就近办理参保与缴费核定。

税务机关根据医保部门核定金额征收居民医疗保险费,上述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渠道完成缴费。

2.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父母一方属经区(市)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人员;驻青部队现役军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退伍军人,不受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时间限制。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2015年可继续参保缴费,从2016年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3.具有本市各类学校学籍的非中国籍的“大学生”、“少年儿童”可按《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享受同等待遇。学前教育机构在册的非中国籍少年儿童,按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参保规定办理。

4.关于居民医保补缴问题。以2015年1月1日居民医保启动时间为线,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参保居民,以后年度参保时应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初始年度(婴儿、新入学大学生、户籍迁入人员等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按《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参保的截止时间所在年度认定),扣除本人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后,核定个人应当补缴年度,并按规定补缴历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其中成年居民历年补缴档次,按补缴时当年参保缴费档次确定。

5.关于特殊情况退费处理。参保居民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开始之前,因死亡、出国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等特殊情况可申请退费,退费后不再享受退费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已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待遇管理

(一)用人单位整体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其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负担;单位整体补交后,按规定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其中整体欠缴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在职死亡人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社会保险费后,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与整体欠缴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

(二)原在本市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后,在职工医保待遇6个月等待期内,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并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原居民医保待遇,其中原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终止的,可按原居民医保缴费及待遇标准补缴补报。一个年度内,已享受的居民医保待遇纳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大病病种限额、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三)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原则上按出院日期所在年度政策及待遇标准结算;住院期间参保类别、缴费档次变化的,医疗费原则上按出院日期所在年度政策及待遇标准结算。

医保业务管理

关于持卡就医

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实行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即时结算。按照市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逐步取代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就医、购药、防病“一卡通”。

关于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自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通用名管理,药品通用名和剂型等与药品目录所列一致的品种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后,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联网结算。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临床实际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对所列药品自负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等进行调整。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临床实际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新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试行两年后,经专家论证,符合条件的核定价格,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关于住院分娩医疗费

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个人承诺书)办理入院手续后,享受住院分娩报销待遇,支付标准为800元/人,医疗费总额达不到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医疗费支付。住院分娩医疗费统筹支付额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和全民补充医疗保险范围。上述人员住院分娩有合并症的,住院分娩医疗费与合并症分别结算,治疗合并症发生的费用按照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结算。

关于门诊大病

《办法》实施后,职工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照统一的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和核定标准申办门诊大病资格。《办法》实施前原新农合已经审批、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内的门诊大病患者仍按原标准享受待遇,但不再核定新的相关病种门诊大病。

关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备案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及非财政收支统管的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应由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企业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或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管理。

新旧制度平稳过渡问题

(一)职工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均以2015年1月1日为限,此前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报销,此后发生的医疗费统一改按新政策规定报销。参保人医疗费跨2015年1月1日的,应分开结算,其住院医疗费按一次住院负担起付标准。

(二)原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的医疗年度统一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改按自然年度执行。

根据大众网等新闻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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