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青岛正式启动垃圾分类!这些你得知道

来源: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更新时间:2019-12-12 08:54  

“垃圾分类”无疑是最近一段时间的热词。青岛如何实施垃圾分类,备受市民关注。记者了解到,《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青岛将于明年1月6日起正式实施“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投放人不按要求对垃圾进行分拣的,可被拒绝投放,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的单位,将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 (湿垃圾)、其他垃圾 (干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循环利用的废弃物;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厨余垃圾 (湿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干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根据《办法》,我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对于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根据《办法》,我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实施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实行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等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

《办法》不只对垃圾投放人的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分类管理责任人及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如果违反规定也会面临处罚。《办法》规定,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可回收物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进行分类、拆解、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至具有资质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厨余垃圾 (湿垃圾)和其他垃圾 (干垃圾)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处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等违反规定的,最高也将处10万元罚款。(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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