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推出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二项措施

来源: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更新时间:2019-10-09 15:13  

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青岛市公安局近日制定出台《青岛市公安局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二项措施》,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大力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毫不动摇地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全面优化行政管理服务,构建亲清警商关系

1.优化网上运行,推行网上办理。大力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依托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建设完善公安机关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类事项网上办理,线上线下相互补充、整体联动,不断简化优化服务流程。

2. 清理材料申报,简化服务流程。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提升服务水平。继续清理不必要的申请和证明材料,最大限度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为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事服务。

3.拓展服务渠道,重铸服务机制。建立重点民营企业精准服务机制,完善警企联席制度,设立专门联络员,定期走访。开展防范风险、预防犯罪、内部安全等方面的跟进式服务,及时向企业通报有关犯罪规律、特点、动态,对企业内部管理、风险防范提出合理性建议,有针对性的指导企业落实防范措施。

4.规范涉企执法服务行为。严明公安民警工作纪律,在检查监管、执法办案、走访调研等与民营企业交往过程中,决不允许乱收费、乱摊派,决不允许“吃拿卡要”,决不允许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决不允许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违法违规民警,在第一时间纠违纠错的同时,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究。

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

5.避免插手经济纠纷。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不盲目立案,依法开展初查。准确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6.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对于涉案的民营企业家依法审慎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确要对涉案的民营企业家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应充分考虑涉嫌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发现错拘错捕等执法问题的,在第一时间依法纠错。对符合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变更,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并随案移送,为检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依据。

7.慎用强制性侦查措施。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经过严格审批,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确有犯罪事实,需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要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审慎核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8.注重法律政策变动及诉讼时效,切实做好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关于法律时间效力及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方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加强对涉案民营企业相关敏感信息的保密意识,审慎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新闻报道,对涉案情况报道失实的,及时澄清事实。

9.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监督,以执法巡查、案件评查、信访核查、专项整治为抓手,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假错案的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法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受害企业实行回访制度,征求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意见和评价。

三、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行为,全力营造安商利商、公平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

10.重拳整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套路贷”等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犯罪行为,加大对我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及专利的保护力度。建立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受、立案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对于影响较大、反应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挂牌督办,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11.严打危害民营企业经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从严打击“行霸”、“业霸”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强揽工程、强占资产、收保护费以及针对民营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快查快处针对民营企业家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案件。

12.依法查处扰乱民营企业经营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大民营企业周边治安整治力度。对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快查快办,加强民营企业周边治安整治,消除治安隐患,净化治安环境,及时处置民营企业报警求助,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刘卓毅 通讯员 张秀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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