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青岛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胜良发布《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万峰通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青岛中院制作了《青岛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明白纸》,向社会各界告知相关规定。
据悉,行政诉讼案件,俗称“民告官”,存在立案难、审理难、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等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只能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行政案件的司法管辖和行政管理区域重叠,一些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时易受干扰。从今年10月1日起,这一“民告官”案件的审判难题有望得到切实解决。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 从今年10月1日起,青岛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青岛全市基层法院管辖区域将被划分为东、西、北三个片区:东部片区包括市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部片区包括市北区、黄岛区、城阳区和胶州市;北部片区包括即墨区、平度市、莱西市。对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可直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同一片区内其他基层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而对各基层法院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由青岛中院受理。对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裁判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201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行政案件,仍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类型限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不动产登记等专属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关于改革试点后产生管辖权争议的处理,基层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的行政案件、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起诉至不同法院的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因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改革方案而引发管辖问题的行政案件,由青岛中院依法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涉及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的,层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青岛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徐奎浩表示,由于行政机关在管理和执法中处于优势地位,容易让原告一方心存芥蒂,这也是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原因。全面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由原告自主选择管辖法院,将更好地增强原告的心理预期,管辖法院的不确定性也会倒逼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坚持居中裁判,助推法治政府建设。(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梁超 通讯员 罗刚 何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