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率先!青岛:这些情况不用再开具证明!

    更新时间:2019-09-18 16:45  

全国率先!减证便民!

《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有这些新规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记者9月18日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办的发布会上获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暂行规定》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市政府印发的这一政府规章《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证明事项管理的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规范,此举属全国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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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行政机关对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的、都不允许擅自要求办事群众提供

明确建立证明事项目录公布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证明事项目录应当包含证明名称、证明用途、依据、提供方式等信息。目录公布制度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观了解办事所需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同时有利于社会各方的监督,从而提升政务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

明确不得索要证明的情形。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能够通过法定证照、单位内部核查或者单位间核查、网络信息核验、合同凭证等方式办理的事项,不再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相关事项证明。《暂行规定》将国家和省文件有关精神和原则进行细化,界定了证明事项取消情形。该规定能够有效减少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证明的情形,从而从源头上减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办事负担。

明确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青岛作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城市,目前已经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的时候,以书面的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然后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这时候行政机关就不再向其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之后,行政机关通过核查、网上信息互联互通来审查这些条件。这种方式大大减少了老百姓到行政机关跑腿,还要到其他机关开具证明办事的麻烦,大大节省了老百姓和企业办事的成本。

明确规定不得重复索要证明。《暂行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已经提交且已进入办理流程的证明,负责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后续办理环节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供。

明确循环证明的办理程序。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整治循环证明的要求,《暂行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开具的证明,是以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条件的”循环证明的办理提出了要求,规定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联合其他涉及单位办理,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全部证明。该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因不同法律法规设定的不同证明,互为前提、无法出具的问题。

据悉,全市各个行政机关近期将对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如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办事群众可投诉举报。

(记者 戴谦)

责任编辑:荣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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