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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跑断腿”!青岛出台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下月执行

核心提示: 9月1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暂行规定》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1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暂行规定》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证明事项清理的相关要求,青岛于2018年10月31日印发了《关于公布市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取消了市本级文件设定的33项证明事项,涉及工伤、不动产、户籍、中小学生乘车卡等方面的一些证明,都不再需要群众和企业专门提供,而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主动核查等方式予以解决。

《暂行规定》中指出,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证明事项目录应当包含证明名称、证明用途、依据、提供方式等信息,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观了解办事所需材料,提高办事效率。此外,还明确了不得索要证明的情形。能够通过法定证照、单位内部核查或者单位间核查、网络信息核验、合同凭证等方式办理的事项,不再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相关事项证明。

青岛作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城市,目前已经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的时候,以书面的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然后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这时候行政机关就不再向其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

《暂行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已经提交且已进入办理流程的证明,负责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后续办理环节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供。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整治循环证明的要求,《暂行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开具的证明,是以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条件的”循环证明的办理提出了要求,规定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联合其他涉及单位办理,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全部证明。该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因不同法律法规设定的不同证明,互为前提、无法出具的问题。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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