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司法局9月9日发布:为加强证明事项管理,规范行政机关索要和出具证明的行为,青岛市制定出台了《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8月15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8月31日以市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印发,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属全国首例。
《暂行规定》创新性地规范了证明事项管理的多个方面:
一是建立证明事项目录公布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明确不得索要证明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提供法定证照(含电子证照)、合同凭证的,行政机关不得索要其他用途相同的证明。行政机关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网络信息核验等方式获得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相关事项证明。
三是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的时候,以书面的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符合上述情况的,行政机关不再向其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四是规定不得重复索要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已经提交且已进入办理流程的证明,负责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后续办理环节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供。五是明确循环证明的办理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开具的证明,是以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条件的”证明办理,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联合其他涉及单位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全部证明。
据介绍,去年6月以来,国家、省、市陆续印发了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通知,我市根据通知要求,积极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2018年10月31日我市印发《关于公布市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取消市本级文件设定的33项证明事项,各区(市)也公布了本级取消的证明事项。本次《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巩固前期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成果,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