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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给小微企业减负,青岛这类电价降了(附细则)

核心提示: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打通转供电环节降价“最后一公里”, 省、市发改、市场监管、供电公司等部门先后分别联合下发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改革红利传导惠及终端用户,8月22日下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各区市局价监负责人和价监骨干执法人员,召开了转供电电价执法检查部署动员会,并举办了培训班。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打通转供电环节降价“最后一公里”, 省、市发改、市场监管、供电公司等部门先后分别联合下发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改革红利传导惠及终端用户,8月22日下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各区市局价监负责人和价监骨干执法人员,召开了转供电电价执法检查部署动员会,并举办了培训班。

会议传达了省、市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和我市成立专班对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介绍了转供电环节降价红利传导政策规定,发放了青岛市转供电电价政策明白纸,解答交流了转供电电价执法检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价监负责人就如何做好转供电电价执法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清理规范检查工作要全覆盖;二是工作机制要更加健全;三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四是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五是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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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转供电电价政策"明白纸"

一、什么是转供电?

答: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现行工商业用户转供电电价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二是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电费分摊方法应向用户公示。三是2019年7月1日起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0.9203元(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四是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五是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三、什么是非直抄用户?

答: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四、什么是转供电单位?

答:转供电单位,是指为终端用户提供转供电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五、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一是对未安装共用设施用电电表、转供电单位自用电电表等原因导致无法公平分摊电量的,转供电单位应按照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的平均电价(总表电费除以总表电量)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二是转供电单位对非直抄用户的抄表、收费周期应与总表保持同步,不能保持同步的,按平均电价(总表电费除以总表电量)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同时应将本收费周期的电费收支情况向用户公示。

六、为什么各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价标准不一样?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规定:“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因各转供电单位在运营维护中电量损耗不一、所属终端用户用电量不一等客观原因,按各分表电量分摊后,就会客观上造成不同转供电单位所属终端用户收费价格不一的问题。

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可以以用电服务费名义收取吗?

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八、现行合表用户转供电价格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转供电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用户到户电价(即最终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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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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