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山东省禁毒办在省公安厅召开新闻通气会,省禁毒办、省卫生健康委、省戒毒局联合发出《关于鼓励吸毒人员主动登记并接受戒治帮扶的倡议书》。省禁毒办常务副主任、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李东明对《倡议书》内容、出台背景等进行了解读。
关于鼓励吸毒人员主动登记并接受戒治帮扶的倡议书
一、鼓励所有未被查获的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据此,凡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原吸毒行为将不予处罚,公安机关还将协助其进行必要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社会救助。
二、鼓励吸毒人员自愿接受戒毒治疗。戒毒是一个长期、痛苦的过程,单靠自我约束难以根除毒瘾,需要到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科学、系统的康复治疗。为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省卫生健康委公布了6家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详见附件1)。依据有关规定,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将不予处罚。
三、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据此,鼓励吸毒成瘾人员主动接受自愿强制隔离戒毒,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将不予处罚。
四、鼓励吸毒人员主动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我们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帮助戒除毒瘾的人文关爱措施。所有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并自觉履行相关协议。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主动提高吸毒检测频次,巩固戒断效果,公安机关以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免费给予检测、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必要的戒治帮助。
五、鼓励阿片类吸毒人员主动接受药物维持治疗。《戒毒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实践证明,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能够有效控制或减轻阿片类毒品的戒毒症状。据此,鼓励吸食海洛因、鸦片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自愿参加维持治疗。目前,我省药物维持治疗点设在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99号,电话:0532-86669102)。
六、鼓励吸毒人员家属、监护者等敦促吸毒人员接受戒毒治疗。亲情感化和帮助,是吸毒人员根除恶习、重获新生的重要途径。鼓励吸毒人员家属、亲人、朋友、邻居共同关心吸毒人员,敦促吸毒人员主动接受戒毒治疗,也可带其到公安机关或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主动接受尿检或毛发检测,做到不抛弃不放弃,用亲情去感化,用真情去规劝,让他们对生活重拾信心,对未来充满希望,真正远离毒品。
七、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在此,号召全省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积极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向毒品说“不”,让毒害无处滋生。
近年来,我省科技禁毒水平不断提高。现在既可以通过对生活污水中毒品或者毒品代谢物的检测,推测出吸毒人员数量,又能追踪毒品来源至某栋住宅楼;还可以通过人体毛发检测,追溯6个月内的吸毒行为。下步,我省禁毒部门将不断强化“污水验毒”、“毛发检毒”等新技术、新战法的运用,吸食毒品被查获的概率大幅提升,各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将无所遁形。因此,吸毒人员与其四处逃避被查获受处罚,导致吸毒成瘾不断加重,不如主动登记免于处罚,主动接受戒毒帮扶,减轻痛苦。
会议通报,近年来,山东各级各部门以习近平总书记“走中国特色的毒品问题治理之路,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坚持依法禁毒,从严治毒,实现了全省禁毒斗争形势的持续好转。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还有相当数量的隐性吸毒人员未被发现,仍有一定数量的在册吸毒人员还在吸毒,对个人、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依然严重。
为此,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根据《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戒毒条例》和《山东省禁毒条例》有关规定,省禁毒办、省卫生健康委、省戒毒局联合发出了《关于鼓励吸毒人员主动登记并接受戒治帮扶的倡议书》,鼓励吸毒人员主动登记,主动到接受戒毒治疗,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积极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吸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自愿戒毒,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戒毒医疗机构会根据每个吸毒人员的情况,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帮助吸毒人员科学戒除毒瘾。
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2015年11月27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社会各界群众可以拨打公布的省公安厅以及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涉毒违法犯罪举报电话,也可以拨打110举报。
凡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吸毒、制贩毒、非法制造或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等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也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资料,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安全。(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刘卓毅 整理自:山东公安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