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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神节"青岛这四个区禁放烟花爆竹,违规者当心"求财"变"失财"

核心提示: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月22日(农历七月廿二),是民俗节日中的“财神节”,许多商家选择在这一天燃放烟花爆竹祈福,搏个好彩头。但烟花爆竹的肆意燃放将带来环境污染、噪音污染等问题,燃放鞭炮产生的大量垃圾不仅增加了环卫工人的工作量,严重破坏了我们的城市环境,更带来火灾、炸伤、烧伤等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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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良好形象,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于8月20日召开,对“财神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我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及崂山区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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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

“财神节”期间属于我市市区规定的禁止燃放的时段,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陈嘉怡(实习) 通讯员 朱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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