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黄山风景区发生了“野游”者被困请求救援事件,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中关于有偿救援的规定,对本次救援收取了费用。这也成为黄山风景区实施的首次有偿救援。游客王某某的亲属代其将3206元有偿救援款汇入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指定账户。事实上,本次救援的费用远不止此。(8月13日中国青年报)
“有偿救援”的争论由来已久,即便四川、陕西、安徽等一些地方尝试有偿救援,这些争议依然无法消弭。很大的原因在于,相应规定出台总有瓜田李下的嫌疑:一方面,出台制度的无一例外都是景区;另一方面,虽然出台制度的目的是震慑和约束驴友任性,但却更容易让人解读为给景区救援减负。
应该说,实施“有偿救援”对于约束驴友任性的作用其实是或然性的,相对于“野游”的风险,安全他们尚且无惧,何况只是发生概率极少的遇险救援经济负担。
如果换一角度,放之于权利、责任的范畴来讨论“有偿救援”或许更有价值。公民权利保障应当有均等性,公共救援是否应该大包大揽,被当成没有底线的公共福利供给,从而忽略了公民个体行为的责任,这个值得我们探讨。
事实上,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规范和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前提,在讨论救援人道主义至上时,并不意味着个体行为因素可以不加考量,否则很难说就是公平。
具体到野游来说,每个人都有可能作出任性的行为,但绝不等于责任上是放任没有边际的,公共救援有给予平等救助的保障责任,却不等于可以在民事责任上大包大揽。明知有风险并且是法律禁止的行为遇险,导致的险责,与遭遇意外、灾难以及从事正常活动,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给予平等的救助是公共政府必须兜底的责任,但是针对个体行为的民事责任则需要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
对于“有偿救援”的探讨不应止于旅游救援领域,而应着眼于公共应急管理制度的完善,从权利与责任的角度,找到公共救援责任、个人行为责任、机构安全保障责任之间清晰的界线,确立起既保障各方权利、又能约束各方责任的制度体系。
黄山景区的“有偿救援”制度,带着争议进入了实践,这也是一种探索,一方面通过实践来逐步提高制度的社会认可度,改变不习惯的惯性;另一方面,通过收费找到救援成本合理的分摊比例、追偿的方式等等,消除“收费救援”的模糊地带。从长远来讲,“有偿救援”恐怕还需要逐步形成法律共识,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准确定位,让其成为明确的民事经济权利,而非行政收费乃至处罚的权利。(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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