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4日讯 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公布了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名单,确定青岛市、武汉市等16个城市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
2015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在全国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青岛市成为首批示范创建城市。通过几年时间努力,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从无到有,在制度设计、平台建设、信息归集、信用监管、联合奖惩等层面取得了全面突破,全市信用环境获得了极大改善,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大幅提升,进入全国前10。此次获批示范城市,是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肯定。
我市建成以“一网三库一平台”(“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法人、非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三大数据库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为主要内容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完成与国家、省平台的一体化改造。信用监管全面实施,事前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事中推行信用分类监管。税务部门在全国率先推出M级纳税信用等级,将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纳税等级评定范围,实现了市场主体纳税信用评价全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出台17个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搭建了上下通达、全程覆盖的“建设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事后实施联合奖惩,编制信用联合奖惩行为清单及措施清单,为点对点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提供了精准支撑。相继出台了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个人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等实施意见,推动政务、商务、社会、司法4大领域信用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记者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