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江苏省宿迁市某超市原工作人员反映,该超市抓住小偷后,会与其签订一份和解协议书,并处以远超过所偷数额的罚款。从2008年至今,超市总计获得了超百万元的赔偿。目前,当地派出所已对此事立案调查。
盗窃是侵犯公民或集体财产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即便偷窃行为并没有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仅需要进行治安处罚,群众也有将其扭送公安机关的权利。对于财产受到侵犯的超市,的确可以光明正大地“抓小偷”。
问题是,超市在抓住小偷之后,有权力直接惩罚小偷吗?翻看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特定国家机关之外的主体以惩罚之权。超市即便是“受害者”,也不是能惩罚他人的适格主体。根据报道,该超市对抓住的小偷进行“内部惩罚”,签订所谓的“和解协议”,已经成为一笔金额不菲的“生意”。
审视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数额没有达到法定标准,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和江苏省有关立案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从本案情况看,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理应依法调查立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其实,关于“私罚小偷”合法与否,并不是多么难判断的事情。问题在于,如果有关举报属实,超市在这么长的时间“挑战”法律红线,为什么没有得到查处纠正?如果不是前员工举报,恐怕事件也不会曝光。据报道,在超市的“稽核室”里,就冒用了辖区派出所的名字,“假牌子”比真名字多个“路”字。从办案程序上说,如此明显的敲诈勒索行为,恐怕还不能草草了事。
小偷固然可恶,应当受到惩罚,但借机“私罚”渔利、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径,同样令人憎恶。有关部门应当把事实真相查个水落石出,把板子打在责任人身上。如此,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态度。(欧阳晨雨)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