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前者立即停产并赔偿损失。“傍名牌”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当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次最高法的判决是以现实判例宣示对“傍名牌”说不,其维护良性竞争、保护知名品牌的导向意义值得关注。
“傍名牌”是一种最常见和最“捷径”的弄虚作假手段。仅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名称来搜索,竟可以检索包括“一粮液”、“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五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十粮液”、“千粮液”在内的3090件类似商标。“傍名牌”现象的频发与猖獗可见一斑。
“五粮液”告赢“九粮液”,显然具有李逵击败“李鬼”、名牌战胜“山寨”的正能量效应,但这场“名牌保卫战”的取胜却经历长达6年的风雨坎坷。虽说结果堪慰,但此案的一波三折也体现了客观社会现实——“傍名牌”之所以任性泛滥,其关键诱因就在于其侵权成本过低和维权成本太高。这应该被视为依法破解“傍名牌”频发现象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傍名牌”靠的就是模仿、“打擦边球”。知名品牌本身就是商品价值、企业财富,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这会让一些没有正当竞争意识的不良企业萌生“蹭热度”、“搭便车”的歪脑筋。最高法判决“九粮液”侵权的一锤定音,厘清了“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属性,既是对热衷于“傍名牌”者的警示与正告,同时也为全国法院系统审理“傍名牌”类案件提供了标杆与示范。(张玉胜)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