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3日讯(记者 陈志伟)7月2日上午,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王某仑等6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刘世明担任审判长,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廷祥出庭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仑、张某亮、孙某涛、薛某福、杜某国、孙某林等6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审理事实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仑、张某亮、孙某涛、薛某福、杜某国、孙某林等6人经常纠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殴打他人。
2017年6月18日,在被告人王某仑的指使下,被告人张某亮经被告人孙某涛、薛某福介绍,雇佣被告人杜某国、孙某林、刘某三人,事先准备好帽子、口罩、镐把、棒球棍、假车牌等工具,由被告人孙某林驾车载被告人张某亮、杜某国和刘某,跟踪尾随被害人王某,在王某驾车行驶至胶州市洋河镇某路段时,张某亮等4被告人将王某逼停,并对王某的车辆进行打砸。
6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亮伙同杜被告人杜某国、王某良和刘某,将王某家中的10页玻璃用石头砸碎。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损失共计4245元。
2017年夏天晚间,被告人杜某国因琐事纠集孙某林、魏某庆、刘某等人先后两次在胶州市某大型超市附近和胶州市某KTV门口,分别将被害人朱某涛和王某龙打伤。
2017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薛某福又指使宋某等人无故将被害人王某婷殴打致轻微伤。
庭审现场。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刘世明主持下,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等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6名被告人依次进行了最后陈述。
本次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经合议庭合议,案件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