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9日,4岁女童邱某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103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厢式重型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1个月后,香河县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香河县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各负同等责任。侯振林家属对此难以接受。
因见义勇为牺牲后,居然被认定为交通违法,换到谁身上,都难以接受。但严格地从法律层面讲,并不能说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严重不当。尤其是,即便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违章,也并不能由此否定该行为系见义勇为的正当基础。从这方面来讲,妥善处理此事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褒扬见义勇为者并弥补其损失,让见义勇为者家属不再流血流泪又伤心。
毋庸置疑,牺牲老人救助横穿马路女童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即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牺牲老人或家属理当享受相关荣誉称号或优待政策,当地政府也已经授予侯振林老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了奖金。
但从另一方面讲,同一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的同时构成交通违法并不突兀,即二者是并列关系,而非排斥关系。客观而言,侯振林老人在未仔细观察的前提下快速穿越公路的确属于有碍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会增加事故发生概率。具体到该事件中,侯振林老人急速横穿马路也的确是其遭遇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那么,当地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认定侯振林老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并无不妥,并非毫无依据。相反,如果否定他在事故中的责任,就有可能增加货车驾驶员的责任,甚至导致货车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对该货车驾驶员未必公平。
关键是,恰恰是侯振林老人急速横穿马路抱起女童的交通违规,才是其挽救女童,构成见义勇为的前提。试想,在货车即将驶来,女童处于高度危险境地的危机情况下,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方去救人,危险可能早已发生。
认定见义勇为者构成交通违章,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并不表明其应按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他人损失或者自行承担个人损失。一般来说,见义勇为往往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且是豁免相关责任的依据和阻却违法的事由。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信息,经核实后应予消除。
纵观此事件始末,侯振林老人的行为更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即便见义勇为者承担了事故责任,其也无需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其所受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赔偿,由受益人补偿。
其实,当地有关部门理当及时采取得力措施,积极褒扬见义勇为者亲属,弥补其相应损失。让见义勇为者家属不至于在失去亲人的同时又蒙受经济损失,出现流血流泪又伤心的局面。进而让见义勇为者感受到政策的温暖和社会的善意,激发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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