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由限放改为禁放。目前我市实行烟花爆竹限放政策,即原法规规定,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等六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以及城阳区、胶州市民用机场净空区域,未经批准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原法规规定,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条拓展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不仅包括原来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的建成区,因海底隧道的建成和联通,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青岛保税港区)的建成区与市南区连成一体,有必要纳入禁止范围。城阳区、胶州市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因航空飞行安全等要求,一并纳入禁止范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将逐年提高,《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除上述区域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