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完善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政策

    更新时间:2019-01-07 16:53  

市人社局近日下发文件,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政策,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等多项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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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补贴提至每月350元

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新招用城乡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存续期内,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招用人员含家庭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补贴标准具体为: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与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城乡劳动者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别计算。岗位补贴期限自机构第一次申报时计算,累计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稳岗奖励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

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范围为: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员工制在岗职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以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月数为准。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申领补贴家庭服务机构需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应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补贴标准和期限为: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最长5个年度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对此前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3年期满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本规定继续申领补贴。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登陆青岛就业网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申请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每人每年100元

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范围为青岛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与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商业综合保险。   

补贴标准为:对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家庭服务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从业人员购买综合商业保险后,保险年度内在我市范围家庭服务业机构流动的,保险自动接续依然有效。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登陆青岛就业网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申请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连同商业综合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被保险人名单一并上传。

(来源:青岛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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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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