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取消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品种限制

    更新时间:2019-01-02 16:03  

2018年11月1日起,山东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取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非基本药物的品种限制。这一措施确实方便了不少慢性病患者,对促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的用药衔接也有积极意义。

山东

品种数量由520种增到685种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在2012年版目录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增加了品种数量,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其中西药417种、中成药268种(含民族药)。能够更好地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推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同时,还优化了结构,突出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注重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新增品种包括了肿瘤用药12种、临床急需儿童用药22种等。2018年11月1日起,山东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据了解,基本药物是指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药品,其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从2010年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只能全部配备使用基药。2014年,国家卫计委允许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或比例非基本药品”。山东省对这一比例的规定为:非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占基层机构所有药品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的比例均不高于20%。

不过,依旧有基层医生反映“不够用”。而且越来越多的医联体内就诊患者和恢复期转诊患者,带着大医院医生开具的非基药处方回基层,却无法拿到药。

山东随即调整政策,扩大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从2017年8月1日起,将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提至30%,基层能用到更多非基本药物。

今年,山东继续松绑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限制。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为保障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将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取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非基本药物的品种限制。

用药更加衔接,助推双向转诊

《通知》提出,各地可在全面配备基本药物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以市、县(市、区)或医联体、医共体为单位统一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目录。同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原有水平以上。

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大医院有的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也能拿到,这对于满足患者基层就诊的用药需求,促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的用药衔接有积极意义。

《通知》还提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选择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同时主管部门还要进一步规范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实现上下联动,按照分级诊疗指南,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同时,积极采取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基本药物使用,保证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

此前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已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信息进行相应调整,在省平台挂网的新版目录内药品均已明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对于未纳入新版目录内的原“山东省增补药物”,不再保留其“基本药物”属性。

据统计,截至2018年11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按通用名计685个品种中,省平台调整后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的挂网具体产品共9441个,其中,调入2768个,调出2311个。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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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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