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卫健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从12月20日起,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此前,这一标准为2000毫升。
为鼓励大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求,简化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流程,山东省卫健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9日。
《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无偿献血者受益人”)。
《办法》明确,献血量(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累计在1000毫升以下的,终身享受报销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报销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时间是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之日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每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800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
无偿献血者受益人享受累计报销与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本人与受益人用血报销标准互不影响。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首次复检不合格的,按照该报销标准执行。
同时,《办法》明确了报销流程,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需临床用血时,可向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地或献血地血站(包括采血点、采血车)提出报销申请。用血地血站审核合格的,将报销费用拨付至医疗机构,直接抵扣患者医院用血费用。献血地与用血地不一致的,用血地血站负责与献血地血站联系审核、先行拨付费用,事后与献血地血站结算。
《办法》提到,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血液费用直报系统,实现相关费用实时结算。享受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献血者,报销费用为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
另外,无偿献血者在省内多个血站献血的,由报销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报销标准执行,用血报销费用由各献血地血站按献血比例进行分摊和结算。献血地和用血地报销标准不一致的,按照献血地报销标准执行。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予以报销,不予分别重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