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岛经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政策出炉

    更新时间:2018-12-1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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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红岛经济区印发了《红岛经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暂行办法》,红岛经济区公办学校招生政策正式出炉!

政策规定,红岛经济区招生工作实行分区域管理,全区共分为三个学区,高新区、河套街道、红岛街道。生源录取将根据“先分批次后积分”的原则,按照积分从高到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至学校招生计划录满为止。具体规定如下:

红岛经济区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管理办法》(青教通字〔2014〕1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就近入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多校划片、分批申请学位、按积分高低进行学位排序录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一年级户籍地和外来务工随迁人员子女入学,以及河套和红岛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一年级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入学。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红岛经济区招生工作实行分区域管理,全区共分为三个学区,高新区、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为一个学区(备注:红岛经济区包括高新区、河套街道和红岛街道)。

第五条 积分入学工作由人才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人社、公安、国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协助审核申请积分入学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高新区范围内学区房的锁定。从本办法正式生效之日起,高新区范围学区内同一套私有产权住房(用途为住宅)用于申请学位时,小学期间只允许一户住户的孩子申请学位,如同一套住房有多个孩子申请学位,必须是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招生报名不接受同一套住房重复申请学位。

第三章  积分对象

第七条 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对象。年满6周岁(符合青岛市规定的入学年龄,截止当年8月31日)的适龄儿童。

第四章  学位批次划分

第八条 学位批次划分。学位批次划分为“两证齐全”适龄儿童和外来务工随迁子女两个批次。

第一批次:高新区“两证齐全”适龄儿童。“两证”是指房产证(包括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簿;“齐全”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在高新区,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一在学校招生范围内有私有产权住房(用途为住宅)并落户高新区,要求共有产权比例为100%。私有产权住房是指适龄儿童办理报名入学时所提供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一在学校招生范围内的私有产权性质的住宅房屋,不包含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集体产权等性质的房屋,不属于私有产权住宅性质的房产证不予以认可。

第二批次:红岛经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红岛经济区正规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或监护人在红岛经济区共同居住,申请入学的儿童和其父母至少一方为非青岛市户籍。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父母至少一方在青岛市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截止至当年8月31日),且社会保险缴费截止报名当月按月连续缴纳(补缴的时间段不予认可);父母至少一方有红岛经济区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截止至当年8月31日);父母一方在红岛经济区购买房屋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商品房、集体产权住房且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青岛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第五章  积分办法

第九条 积分办法按高新区“两证齐全”适龄儿童和红岛经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分别进行。

(一)高新区“两证齐全”适龄儿童积分办法

以私有产权住房购买时间、适龄儿童落户时间为基本分,以适龄儿童父母共有住房私有产权、父母工作与居住同区为加分项,基本分和加分累积为总分。

1.基本分。私有产权住房购买时间的计算办法。新建住房购买时间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不动产权证变更产权人所标注的登记时间为准,具体到月,每满1个月积1分。私有产权住房购买时间计算不封顶。适龄儿童落户时间的计算办法。适龄儿童落户时间按照落入高新区户籍的登记时间计算,具体到月,每满1个月积1分,最高积分72分。适龄儿童私有产权住房购买时间、落户时间计算均截止到入学儿童法定入学年龄当年8月31日。

2.加分。适龄儿童父母在学区招生范围内有私有产权住房,适龄儿童父母共有产权比例为100%的,加10分;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或双方在高新区正规就业一年以上,且户籍在高新区的,加10分。

(二)红岛经济区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积分办法

以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参保年限、居住年限为基本分,以学历和工住同区为加分项,基本分和加分累积作为总分。

1.基本分。(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青岛市缴纳社会保险(所购买险种必须包括养老和医疗保险)时间长的一方的缴纳时间计算积分,每满1个月积2分。按照在青岛市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不中断缴费年限计算积分。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当年的8月31日。(2)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红岛经济区取得《山东省居住证》时间长的一方积分,每满一个月积1分。基本分积分不封顶。

2.加分。(1)工住同区加分。父母双方工作和居住均在红岛经济区一年以上的加10分,工作不满一年的不加分。(2)学历加分。全日制学历博士加10分、硕士加8分、本科加7分。

第六章  积分用途

第十条 积分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年级招生学位排序录取的依据,只在同一批次学生之间进行排序,不同批次的学生之间不排序。

第七章  入学申请

第十一条 具有积分资格的申请人按志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申报志愿学校名单见当年招生工作通知。

第十二条 积分入学申请时间安排。每年5月上旬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申报,5月下旬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确认,6月份公示积分。

第八章 材料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由第一志愿学校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学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证明。

第十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理报名时间结束后,学校不再接受补充提高分值的相关证明材料。积分算出后,学校向社会公示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和积分,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人才教体局反映,由人才教体局组织复核。

第十五条 凡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取消其积分入学的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第九章  生源录取

第十六条 根据“先分批次后积分”的原则,按照积分从高到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至学校招生计划录满为止。

第十七条 高新区“两证齐全”适龄儿童,积分刚好符合学校招生人数最低分值的,若积分相同,先落户者优先(具体到日);红岛经济区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积分刚好符合学校招生人数最低分值的,若积分相同,先缴纳社会保险者优先(具体到日)。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且积分达到申报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申请人子女,由学校发出入学通知书。申请人子女须持入学通知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符合基本入学条件的非本办法范围的其他年级学生到我区普通中小学就读,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按照普通中小学转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符合基本入学条件在我区小学毕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升入我区初中就读,其升学办法与本区户籍地学生相同。

第十章  生源分流

第二十一条 未被所报公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人才教体局统筹协调向周边学区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分流。因红岛经济区公办学校学位不足无法安排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应依法及时回户籍所在地或到民办学校联系子女入学事宜。

第十一章 政策照顾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申请到红岛经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按青岛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人才教体局可根据红岛经济区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省、市招生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积分入学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才教体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2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来源:青岛高新区人才教体局、青岛高新区宣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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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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