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展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

    更新时间:2018-12-17 16:06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统筹规范全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2018年12月3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院校党委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既要把督查检查考核作为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作为推动省委工作安排落地见效的重要手段,坚持不懈抓下去,又要防止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切实为基层“松绑减负”,进一步激发干部崇尚实干、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

检查

文件强调,对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清理整顿工作不力,导致督查检查考核活动依然过多过滥的;对督查检查考核过程中滥用惩戒措施,不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有关程序要求追责问责的;对在督查检查考核活动中滥用职权、刷“存在感”,大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应该怎样开展?

文件围绕从严控制总量、注重工作实绩、开展专项清理、规范问责追责等关键环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19个不得”尤需各级各部门注意。

“19个不得”,概要梳理如下:

“无会月”期间原则上不得开展实地督查检查考核活动。

除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下级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域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

同类事项可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可联合组团,不得重复扎堆、层层加码。

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活动,不得打党委和政府的旗号,不得向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办公室(厅)下发督查检查考核通知,不得在同一地方、同一时段内开展内容相似度、关联度高的系列性督查检查考核活动。

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未经党委和政府批准,不得以党委和政府名义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活动。

党委和政府部门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的督查检查考核活动。

除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外,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不得组织全域性的实地督查检查考核活动。确需实地开展的,应当以抽查为主,每个项目的被抽查对象,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不得以强化监督、调研指导的名义,行督查检查考核、惩戒追责问责之实。

改进督查检查考核办法,必要的记录、台账要看,但主要看工作实绩,不得以是否召开会议、是否印发文件等作为评判是否抓落实的主要依据。

纳入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督查的事项,相关省直部门原则上不得再自行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考核。

督查检查考核不得搞对口陪同、层层陪同、边界迎送,切实减轻基层迎检压力。

不得要求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在督查检查考核活动中同步启动问责机制。

不得以督查检查考核代替工作落实,不得以督查检查考核规避责任,不得通过督查检查考核将本应该承担的责任甩给基层,不得以属地管理之名,一味把工作责任推给基层。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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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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