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标准上调 5万元以上将入刑

    更新时间:2018-12-08 13:24  

作为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信用卡依托银行提供简单的信贷服务,方便持卡人在各类消费场景付款。但随着民众信用卡持有量的迅速增长,信用卡逾期等已屡见不鲜。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适当调整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以及“催收”的认定标准等。新公布的《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恶意透支五万元以上将入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恶意透支成为主要行为样态、恶意透支刑事案件量刑整体偏重两个特点。对此,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蓝园园表示,对比“两高”2009年的司法解释,新公布的《解释》将恶意透支数额标准上调5倍,更能适应当下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修改后《解释》原第六条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修改后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此次修改同时增加了对“非法占有”行为的界定,即发卡银行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将规范信用卡行业发展

信用卡一旦发生逾期未还现象就会涉及催收,为规范信用卡催收,新《解释》规定“有效催收”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新公布的《解释》规定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这样一来,对信用卡逾期催收行为形成进一步规范,将有效遏制催收中的违法行为。 ”青岛农商银行理财经理陈彦晓表示。

据人民银行 《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第三季度末,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59亿张。国人均持有银行卡5.31张,其中,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98亿元,环比增长16.4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34%。陈彦晓认为,新公布的《解释》从司法层面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同时,由于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发卡行在进行信用卡逾期催收时更有法可依,规范自身行为,从长远来讲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责任编辑:荣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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