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将33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并公布

    更新时间:2018-12-03 15:30  

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印发《关于公布市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将市本级文件设定的33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并公布,取消市本级文件(即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曾设定的需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明事项。由此,以往涉及工伤、不动产、户籍、中小学生乘车卡、残疾人等方面的共33项证明,今后都不需要当事人专门提供,而主要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主动核查等方式来办理相关事宜。

证明

据悉,青岛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工作,落实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

《关于公布市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中的“清单”标明了以往33项证明名称、证明用途以及完全取消或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按照该清单,比如,以往“工伤保险伤残补助金办理服务”需要当事人提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目前是“通过信息共享,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以往“户籍落户”需要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目前是“自助办理、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以往“保障性住房申请”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户籍迁移不满5年原户籍地房屋产权材料”,目前是“通过信息共享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当事人承诺”;以往办理“中小学生琴岛通乘车卡”需要提供的“学校证明”,目前是“通过信息共享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以往办理“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工作年限证明”需当事人提供“证明盲人在医疗机构中工作的时间”,目前是完全“取消”。

据了解,经清理和反复核对后,市政府法制办正式行文,将市本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予以公布,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市政府法制办将对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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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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