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项目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在其用地范围内与城市道路相邻区域设置小型开放绿地。其中,新建项目用地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的,绿地面积不小于地块面积的1%;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院用地的,不小于地块面积的1.5%;商业用地、体育用地的,不小于地块面积的2%;位于历史城区的新建项目按标准适当降低。其用地性质不变,面积计入项目绿地率。
11月29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加城市公共开放和休闲空间,建设高品质精致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依照本规定建设的小型开放绿地,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休憩交往功能,面积一般为100至2000平方米。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闲置未利用地和棚户区改造、违章建筑拆除、老企业搬迁腾出的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可对裸土先行绿化。对其中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用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统筹考虑社会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规划为公园绿地,建设小型开放绿地,并纳入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对规划用地性质不是公园绿地的零星用地,且权属不明或者经与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可先行按照小型开放绿地进行建设和管理,待具备实施条件后,再按照规划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建设。
具备步行出入条件且适合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已有封闭式小型绿地,应当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小型开放绿地。
新建项目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在其用地范围内与城市道路相邻区域设置小型开放绿地。其中,新建项目用地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的,绿地面积不小于地块面积的1%;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院用地的,不小于地块面积的1.5%;商业用地、体育用地的,不小于地块面积的2%;位于历史城区的新建项目按标准适当降低。其用地性质不变,面积计入项目绿地率。
地铁出入口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满足人流集散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小型开放绿地。
第五条利用零星用地新建绿地和已有绿地改造的,由区(市)政府依据相关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结合新建项目设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明确设置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有条件的区(市)政府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建设。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小型开放绿地的公共属性和位置、面积等。
结合地铁出入口等设施建设的,由建设单位与区(市)政府协商进行环境一体化设计,在设施施工完成后,交由区(市)政府组织建设完成。
第六条小型开放绿地的设计应当以美化城市景观、为市民提供宜人的休闲场所为目标,贯彻美观、实用、经济、生态的原则,适当设置健身器材和城市公共艺术作品,并符合青岛市城市园林景观节点建设规范的相关要求。
小型开放绿地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绿地率大于65%且绿化覆盖率不小于80%的条件。
第七条利用零星用地新建、已有绿地改造、结合地铁出入口等设施设置的小型开放绿地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小型开放绿地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交由所在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管理。
第九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小型开放绿地的施工建设及项目质保期依法维护,指导监督小型开放绿地的管理,负责组织全市小型开放绿地信息统计和检查,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开放绿地的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已建成的小型开放绿地四至范围及坐标位置。
第十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小型开放绿地建设、管理考核标准和奖补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封闭式小区内广场、游园向公众开放。封闭式小区内广场、游园向公众开放的,相关区域可以交由所在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小型开放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小型开放绿地或者改变小型开放绿地功能。
对在小型开放绿地内实施危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