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开展犬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增强市民文明养犬意识,推动文明养犬素质提升,维护安全文明规范有序城市公共环境。若市民存在不文明养犬行为,且拒不改正,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犬只或将被扣。
此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四类不文明养犬行为。一是整治违规遛犬行为。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佩戴犬牌,即时清除犬粪,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是整治违规携犬进入规定场所行为。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三是整治占用公共区域养犬行为。养犬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四是整治违规处置犬只尸体行为。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置,禁止自行掩埋或丢弃犬只尸体。
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各相关部门将大力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加强对违规遛犬携犬等行为的行政执法和规范管理,依法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期间,市城市管理部门将每周分区组织开展1次督导;各区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每日安排1名分管领导带队督查;各辖区执法中队每天早中晚至少巡查1次以上,对违规遛犬携犬等重点区域和问题多发区域增加力量、加强监管、定岗值守,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置规范。
对违反《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存在上述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并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按照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纳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负面名单。12319城管服务热线将同时受理广大群众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
执法部门提醒,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犬只的行为折射的是养犬人的公共意识和文明行为,反映了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自觉自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养犬市民应尽的法定责任与义务,也是对爱犬最真挚的情感与养护。希望广大养犬市民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严格自律养犬。执法部门同时倡议广大市民,依法养犬从细节做起,文明养犬从点滴做起,在美丽青岛行动中,一起携起手来,共同建设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公共环境,共同打造“洁序净美”的城市环境,让岛城家园更美好。(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傅春晓 通讯员 张君 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