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提取证明材料的通知,取消部分提取公积金证明材料。
原文如下: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部分提取证明材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应出具的“大修证明原件”,调整为有“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二、取消失业提取中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
三、取消职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提取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四、取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中,提供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五、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办理要件调整为“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6日